福建拟规定经营场所被征收要补偿停产损失

2013年10月15日11:00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谢丹)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0月2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1年初即开始实施,此次我省结合本省实际,拟出台更有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

  旧城改造过半被征收人有意见要开听证会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我省出台的草案对个别问题予以了细化。

  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和我省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于大家都关注的拆迁补偿方案,草案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房屋具体的价值将由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来测算,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还可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满的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另外,在房屋征收前,政府部门还应当通过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草案,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困难户、公房承租人权益将有保障

  对于许多享受住房保障的困难家庭来说,最关注的是房屋被征收后其住房保障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介绍,草案根据我省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房的实际情况,按照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形式不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来说,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要按补偿方案补交差价。

  另一方面,我省各地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如福州市采取单位放弃产权,承租人购买产权的方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人群,此次制定的草案中仍是要求在房屋征收中保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草案规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住房改革优惠政策的,可以按当地政府规定选择购买公房产权或者继续承租安置房。征收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也参照执行。

  对经营场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省政府法制办介绍,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征收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根据草案,对于经营生产性场所,这部分的征收补偿需要考虑停业停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我省拟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不低于6个月计算。

  不过,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中,被征收房屋必须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明。

  征收范围公布后禁止抢建

  一旦某一地域被确定为房屋征收范围,当地就不可避免地掀起一股抢建风潮。我省拟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

  根据草案,今后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抢建。草案提出,四项行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划定后实施,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都不允许实施。

  据介绍,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

  3种方式可提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提醒: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2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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